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案例分析 | 临床上的“黄金搭档”,专利上的“保护荒漠”?——深度解析最高法托珠单抗联合用药案

Summary

最高法在罗氏与丽珠之间确认是否落入专利权保护范围纠纷案件((2023)最高法知民终2号)中判定丽珠生物类似药不落入罗氏联合用药专利范围内,判决要点:制药用途权利要求中的药物组合仅能解释为“复方制剂”或“含各成分单独制剂的药包/药剂盒”,而非临床联合用药。

 

行业启示:

1. 警惕“一刀切”思维,预留未来保护空间。虽然临床联合用药方案当前在中国无法获得有效保护,但是随着中国医药创新实力的整体提升,制度环境也在不断演进。我们不能因当下的判定逻辑而对联用专利布局采取“一刀切”的放弃态度。

2. 2. 全球视野:不同法域下的“差异化护城河”。在布局联合用药专利时,既要立足当下中国的审判实务,更要具备前瞻性的全球视野,避免因撰写策略的单一而导致创新成果在关键市场“裸奔”。

 

案件背景:

Actemra(通用名 Tocilizumab,托珠单抗)由罗氏(Roche)旗下中外制药(Chugai)原研,是全球首个IL-6受体单抗,最早于20054月在日本获批上市,201311月在中国获批上市。根据罗氏财报,2024年全球销售额为24.3亿瑞士法郎(约27.4亿美元),核心适应症覆盖类风湿关节炎等自身免疫性疾病。

202112月,丽珠提交了托珠单抗生物类似药注册申请。20223月,罗氏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诉讼,主张丽珠的注册方案落入其登记专利(ZL200480011401.1)保护范围。202211月,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判决,认定落入保护范围;丽珠随即上诉,2023年最高人民法院作出改判,最终认定不落入保护范围。

药品说明书联用表述对比:

相关方

表述

罗氏(雅美罗)

托珠单抗与甲氨蝶呤(MTX)或其它DMARDs(改善病情抗风湿药)联用;成人推荐剂量8mg/kg,每4周静脉滴注1次。

丽珠单抗(安维泰)

与罗氏表述完全一致:托珠单抗与甲氨蝶呤(MTX)或其它DMARDs联用,剂量与给药频次相同。

 

案件事实:

涉案专利核心权利要求(ZL200480011401.1

· 权利要求1MRA和氨甲蝶呤在制备用于治疗类风湿性关节炎的药物组合物中的用途。

· 权利要求2-7:限定MRA0.02-150mg/kg/4周,最终优选2-8mg/kg/4周)和MTX1-100mg/个体/周,优选7.5-25mg/个体/周)的剂量范围。

· 权利要求8-9:明确该用途可用于“MRA和氨甲蝶呤同时施用时间上间隔施用

 

争议焦点:

如何理解涉案专利中的药物组合物,是将其理解为同一包装下的药物组合,还是药物使用过程中的组合?

 

法院判决结论:

最高法最终撤销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一审判决,核心结论:

1. 权利要求1“药物组合物”的合理解释为“药包/药剂盒”

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药物组合物,仅能解释为复方制剂(两种成分混合为单一制剂)或药包/药剂盒(两种单独制剂组合包装);从成药性角度,药包/药剂盒是合理解释,且与两种药物分开使用的临床场景(权利要求8-9不矛盾。

2. 权利要求1的解读不能突破《专利法》二十五条红线

如果将联合制备用途解释为保护临床上医生或患者的联合用药行为,则实质上保护的是疾病的诊断和治疗方法。这违反了中国专利法不保护治疗方法的强制性规定。

 

Q&A:

问题:该判决意味着联合用药专利在中国完全行不通?

答案:判决的核心是厘清保护边界,而非否定联合用药专利。根据判决精神:

对于活性成分进行单独制剂后再组合的药包形式的联合用药,依然可以得到有效保护。